專業催眠師必須學習的第一課「催眠與法律規範」
從事催眠工作者應該律己嚴格,更應該要擔負社會道義責任,無論現在或未來,凡從事催眠工作期間,必需要遵守專業催眠師應有的基本道德與規範,以下法規條文內容僅供參考,請依照最新「六法全書」版本為準。
中華民國「六法全書」中有關催眠規範如下:
刑法:
第十六章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十六章二百二十四條: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十六章二百二十六條:
犯二百二十一條、二百二十四條、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四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三十章三百二十八條:
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懲治盜匪條例
第五條:
有以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
發掘墳墓而盜取殮物者。藏匿或包庇盜匪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第一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八十九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三)
有左列各款之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款或申誡:
1. 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2.無正當理由,跟隨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二十四條:
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藏匿前三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前項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十五條:
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為前二項行為之媒介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藏匿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依各該項規定處罰。
為前項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七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二項至第四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