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催眠協會 (CHINESE HYPNOSIS ASSOCIATION) 於2002年籌備,2003年7月正式成立,成為中華歷史上第一個合法登記的催眠協會,徐明於同年當選第一任「中華催眠協會」理事長。
催眠的功效:改善失眠憂鬱、認識自己啟發潛能、提升自信精進學習、增強體能項目、修正負面情緒、解除焦慮趕走憂鬱、平衡自律神經、優化睡眠品質、戒除壞習慣去除毒癮、克服恐慌重建信心、體重控制及維持、改善各項症狀、優化思想品質、掌控意志力開創未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催眠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及推廣催眠學及人類潛能開發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均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及推廣催眠學與人類潛能開發。
二、從事催眠學、潛能開發之資料收集、宣導事項。
三、從事會員催眠學、潛能開發之教育及能力鑑定。
四、與國際相關團體進行學術交流。
五、出版相關專刊。
六、有關催眠學之學術講座及諮詢、協助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對研究及推廣催眠學與人類潛能開發有興趣者。
二、贊助會員: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
三、榮譽會員:對研究及推廣催眠學與人類潛能開發有卓越貢獻者,得經理事會通過,請為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權利如下: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第一款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擔任本會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4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訂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19人,監事5人,由會員 (會員代表) 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 (會員大表) 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長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決議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 出缺時,應於1個月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職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奉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理事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即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分支會組織簡則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 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理事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 (會員代表)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代理,每1會員 (會員代表) 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 (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 ( 會員代表 ) 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並得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隨時解散本會。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手續費:新台幣NT$4,800元,費用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完成繳費贈送「徐明自然睡眠方程式」一套(價值新台幣 NT$2980元),並得享有中華催眠協會會員權益一年。
二、贊助捐款:定期定額捐款及單次捐款。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每年餘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第1屆第1次會員通過,並報經內政部92年7月22日台內社字第號准予備查。